電子報第八十二期(96.08.17.)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2.09.18創刊       (有著作權  轉載必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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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著作權法制發展

英國政府決定不延長錄音著作的保護期間

雖然許多歌手及唱片業者不斷呼籲,要求修法延長錄音著作的保護期間,政府各部會的意見也不一致,但經過仔細考量,英國政府最後在2007年7月24日還是決定,不延長錄音著作的保護期間,維持既有的五十年保護,主要理由,在於延長保護不能對歌手有太多實質助益,反倒是廣大的利用人要付出更多代價。

三、著作權時事分析

1.教授可以幫學生寫碩博士論文嗎?

關於碩、博士論文的著作權歸屬,曾發生一些爭議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希望能夠有所釐清,協助解決爭議,但因為純從著作權法的規定演譯,沒有針對碩、博士論文的特性作思考,反而引起學界質疑,難到教授可以幫學生寫碩、博士論文嗎?

2.公司以內部網路傳送新聞資料應經授權

在紙本時代,公司行號或公務機關會以剪報影印方式,提供內部同仁與業務有關的新聞資訊。到了數位網路時代,這項工作可以作得更容易、更迅速而省錢,這些公民營機構或組織,每天都可以透過內部區域網路,將媒體新聞資訊傳送給所有同仁。這樣的作法,涉及到著作的利用,應該要獲得授權,否則就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爭議。

3.時裝或造型設計與著作權保護

一個常為一般人所忽略的真相,消費者真正要買的,並不是設計的結果,而是一種時尚流行,加上虛榮的品牌標示,至於設計本身到底美不美,原來竟然是並不重要。時裝造型設計界的專家們很清楚地知道,甚麼是他們要的,甚麼是他們不該要的。那些他們不想要的設計保護,卻是可以真正有助於他們想要的消費付出。如果是這樣,時裝造型設計的流行風為何要以法律保護?

四、著作權基本觀念

快樂分享,創用CC

「創用 CC」源自於2001年美國一批提倡網路資源共享的熱心人士所推動,目前在世界各地被廣泛地推廣,這一制度並不是反商、反著作權、反微軟或反好萊塢,而是在現行的著作權保護制度下,提供另一種想法,讓願意與他人分享的作者,有機會讓他人利用他的著作,進一步創作,而不是處處須要洽談授權,造成文化、思想停滯。

五、著作權大哉問

1.公益團體可否自由利用志工拍的影片?

志工應該不是為獲取薪資而辦事的受雇人,而是志願參與工作之人,所以不適用第十一條規定,更何況,到育幼院陪小朋友過暑假,也不必然包括攝影。同樣地,既然是志工,組織應該也不是出資請志工完成攝影著作,而不適用第十二條。雖然,若不是當志工,就不可能到特定地點拍照,但能不能拍照,與拍照完成的著作權歸屬,並沒有必然關係。所以說,本案應要在事前約定清楚,否則事後各說各話,爭議不斷。如果不能證明是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的受雇人職務上著作,或是第十二條的出資聘人關係,就只能回到第十條規定,認定是由實際拍攝之人為著作人,並享有著作權了。

2.廠商與經銷商關於行銷廣告的利用疑義?

甲公司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,授權乙公司利用其著作後,乙公司對於以重製或改作方式再創作出來的獨立著作,在甲公司的原著作之外,就該新的衍生著作,亦享有獨立的著作財產權。原著作與衍生著作既然是各自獨立,甲公司及乙公司各自享有原著作與衍生著作的著作財產權,甲公司若欲利用乙公司的新著作,還是要獲得乙公司的授權,不能因為乙公司是利用自己的原著作去創作,就自認為可以任意利用乙公司的衍生著作。

3.收聽網路盜版歌曲能否主張都只是暫時性重製?

雖然「暫時性重製」也是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「重製」之範圍,不過,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,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,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、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,不屬於著作財產權人重製權之範圍。以Mediaplayer直接播放而收聽網路音樂,若是來自合法網站,因係「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」,該「暫時性重製」不在重製權範圍,無獲得同意與否之問題;若是來自非法網站,則該串流播放的播放,會屬於重製權範圍之「暫時性重製」,此時若超越本法第五十一條「合理範圍」內的「暫時性重製」,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,至於著作權人是否有能力取締,則是另一實際上的執行問題。

4.以電子郵件傳送非法音樂檔案,接收者應負責否?

單純接收電子郵件所發生之重製行為,若未進一步作另存新檔動作,接收者就此一重製行為無任何故意或過失,應不必負任何法律責任。為避免造成任何著作權爭議,將其刪除是最簡單的作法。

5.法官要求強制開啟電腦辨識系統是否侵害隱私權?

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或隱私權,並不能作為侵害著作權的理由,只是在取締侵害的手段上,要注意秘密通訊自由或隱私權的保障,而不是說都不能透過合法手段蒐證。若有事實證明有犯罪嫌疑,經一定法定程序,可以要求進入個人電腦硬碟瞭解內容,如拒不配合,檢警調機關應得為保全證據之目的,扣押該電腦,尋求專家解密。此外,基於秘密通訊自由或隱私權的保護,檢警調機關不得對外洩露與本案無關之資訊。

6.正版軟體壞了可以使用盜版嗎?

原版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所有人,得依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複製備檔,於原版損壞時使用備檔,如以盜版取代複製備檔,並輸入正版軟體金鑰,順利裝完成並且使用,應尚不違第五十九條規定之立法目的,惟必須證明自己是原版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所有人。

六、專書簡介

1.「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」(ISBN986-121-162-4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,二○○六年二月中旬再版,每冊售價280元。本書係以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觀念漫談」專欄中,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,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,簡淺易懂,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。

2.「著作權博識500問」(ISBN986-121-101-2),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○○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,每冊售價320元。本書係將近年來,各界在「著作權筆記」網站上的「著作權大哉問」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,精選出五百題問答,作分類編排,彙整而成,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。

3.「著作權法逐條釋義」(ISBN978-957-11-4679-9),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○○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,每冊售價360元。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,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,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,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,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。

七、與「著作權筆記」主持人對話?

八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

九、取銷訂閱電子報

十、與主持人在MSN相見  copyrightnote@hotmail.com